市总社各处室、各企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5]11号、苏发[2015]31号和常发[2016]19号文件精神,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社有资产规范运营和保值增值,经研究,现将《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12月27日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苏发〔2015〕31号)和《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发〔2016〕19号)文件精神,对照2018年综合改革工作要点,进一步规范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社有资产运营效益和投资回报能力,增强社有企业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省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总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市总社实际拥有的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对社有企业单位等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市总社所有的其它权益。
本办法所指的社有企业是指市总社及其投资平台出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社有企业”)。
(二)市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市总社理事会是市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三)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保值增值原则。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实现社有资产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要求,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和资源配置,提高社有资产运营效率,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2.权责利相统一原则。坚持权利、责任和利益相对等,以管资本为主,公开、公平、公正行使监督管理权,维护市总社权益,尊重和发挥企业经营自主权和积极性。
3.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市总社《章程》和企业管理制度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依法管理、科学决策、高效运转、有效监督,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4.服务“三农”原则。正确处理社有企业发展与为农服务的关系,努力把社有企业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
二、监督管理职责
联合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社资委”),按照理事会授权和“社企分开、双线运行、有效监管”的要求,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承担监督社有企业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管理手段对社有企业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五)指导推进社有企业改革重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坚持为农服务的经营发展方向。审核社有企业的改革改制、企业上市、股权转让、资产重组、资产评估、企业增(减)资、重大项目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并跟踪监督管理。
(六)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总社党组提出社有企业领导班子人员任免建议,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代表市总社向社有企业委派董事和监事,参加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七)负责建立社有资本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汇总分析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运行情况。组织对社有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
(八)负责组织对社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企业经营成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九)负责督促检查社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负责社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统计评价、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
社资委要定期向市总社党组、理事会报告工作。承办市总社党组、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重大事项管理
(十一)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社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需要经过社资委决策方可组织实施,或需提交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
1.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经营计划,制订、修改公司章程;
2.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出资设立、合并或注销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4.发行企业债券、基金,设立企业经营者和员工期股、期权;
5.企业重大投融资、超额向金融机构贷款,对外或向关联企业提供资金、信用担保、资产抵押、捐赠等;
6.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出租、处置或核销等;
7.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8.企业的董事和监事、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
9.企业负责人年薪、职工工资总额;
10.企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社有企业处置重大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国总社《章程》、公司章程和制度,不得侵犯和损害股东权益。
(十三)社有全资企业处置上述重大事项,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论证形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报社资委审批。
(十四)社有控股企业处置上述重大事项,企业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社资委报告,市总社派出的股东代表或董事应按照社资委的意见和要求在股东会(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十五)社有参股企业处置上述重大事项,应向社资委报告或备案。
(十六)社有全资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或股份制改造,应当制定重组或改制方案,载明重组或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重组或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重组或改制方案由企业拟定,经领导班子讨论研究、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社资委批准后实施。改制方案涉及社有资产(股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的,企业管理层不得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交易底价确定等决策事项。
(十七)社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涉及企业的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社有资本出资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确定社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主要依据。不得隐匿、转移、低估、漏计社有资产。
(十八)股份制改革应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市总社对骨干企业要有控制力。对重点骨干企业,坚持绝对或相对控股;对困难企业和小企业,可采取重组、兼并、托管、租赁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放开搞活;无续存意义的企业,在安置好职工的基础上彻底退出市场。
(十九)社有企业投资新建、扩建、更新改造项目,进行产权、股权收购,设立子(分)公司或子公司增资扩股等,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项目投资运作、控制、监督等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立项、调研、审批、建设等程序规范操作。
(二十)社有企业进行非生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购置、建设及处置,核销重大资产损失等,企业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陈述理由,报社资委批准后实施。
(二十一)社有企业为所投资子企业提供担保或资产抵押的,企业须向社资委提出书面报告并陈述理由,经社资委批准后实施。
(二十二)社有企业转让全部或部分资产,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资产评估,坚持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并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资产转让方案由企业制定,报社资委审议批准后按程序操作。严禁暗箱操作,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二十三)未经批准,社有资产不得协议转让。
(二十四)社有企业不得利用与关联方的交易之便侵占社有资产利益。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劳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之进行交易。
(二十五)社有企业因经营需要必须向关联方转让财产、投资、借款、担保、抵押等事项的,企业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陈述理由,报社资委批准后实施。
(二十六)社有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资产重组、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等,按规定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被评估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管理者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资产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资产评估结果经社资委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七)社有企业经营者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到期后经考核合格可续聘。社有全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由市总社考核聘任;社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市总社提出建议人选,按相关程序考核聘任。未经同意,市总社聘任和委派的社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关联企业持股、兼职和领取报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兼任监事。
(二十八)市总社实行社有企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制度,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十九)根据社有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建立科学合理、可追溯的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重点考核经营业绩、经营规模、项目建设、安全生产、遵纪守法、股东回报等目标,促进企业提高运营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增强企业控制力、执行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十)建立灵活有效的奖惩机制。根据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激励和约束制度。
1、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制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挂钩,业绩增、薪酬增,业绩减、薪酬减。
2、采取其他激励约束措施,包括表彰奖励、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等措施;
3、建立企业负责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履职尽责造成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四、社有资本收益管理
(三十一)市总社对社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促进社有资本运营顺畅、管理高效、保值增值。
(三十二)社有资本收益包括社有企业按照规定应分配的税后利润、社有资产(股权)转让收入、社有资产托管和租赁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社有资本收入等。社有资本收益归市总社所有。
(三十三)社有资本收益由常州供销合作经济投资管理中心负责收缴和管理,并报告社资委。社有资产(股权)依法转让的,按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收取资产(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托管和租赁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社有资产托管和出租收入。企业终止或破产的,应及时组织并参与清算,依法足额收回投资清算收益。
(三十四)加强社有资本收益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制度,规范预算收支行为。
(三十五)社有资本收益主要用于服务“三农”,做强做优做大社有企业,发展供销合作事业。主要包括:对社有企业的资本投入和重点项目投资,对社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扶持,对服务“三农”的业务支出,对基层供销社的投资与扶持,扩大供销合作社对外宣传、扶贫、救灾、培训等公益性支出等。
五、责任追究
(三十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
2.侵占、截留、挪用社有企业资金或应上缴社有资本收益的;
3.利用职权侵占、挪用企业资产或谋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4.在社有企业改制、社有资产转让与处置、与关联方交易等过程中,恶意低价转让、低价折股、低价交易等,损害社有资产权益的;
5.不如实提供企业情况、经营数据、财务信息等,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6.企业经营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社有资产和企业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市总社规章制度、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制度等行为。
(三十七)对造成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重大损失受到免职处分的社有企业经营者,5年内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经营者;造成社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经营者。
六、附则
(三十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总社之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十九)本办法由社资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