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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总社党委关于印发《市供销总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常供委〔2017〕19号)
发布日期:2017-11-28   来源:供销总社   浏览次数:   字号:〖
 

市总社各处室:

经市供销总社党委研究,现将《市供销总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

市供销总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市总社党风廉政建设,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委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市总社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承担“一岗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市总社领导班子、科级领导干部、一般工作人员。

三、市总社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规定实施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或工作不到位,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行为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依法依纪处理的;

(四)因疏于监督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者的;

(六)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

(七)利用职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故意庇护违法违纪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不报的,或者长期失察的,造成恶劣影响;

(九)其他不认真执行或者违反中央、省及我市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较重的。

四、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追究领导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由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或者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或其他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直接领导责任;对造成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次要领导责任;

(三)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上报组织部门和纪委监委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六、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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