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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总社关于明确统计网上直报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常供总〔2017〕27号)
发布日期:2017-10-18   来源:供销总社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供销合作社、市总社相关处室及所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总社统计培训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准确、及时反映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经营服务等变化趋势,依据省总社2017年印发的《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实际情况,就统计网上直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填报范围

1. 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的从事经营、服务的全部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从事批发、零售贸易业(含各级采购、批发、零售企业和基层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经营服务综合体)、餐饮旅游服务业、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工农业生产加工、仓储运输、房地产、资产租赁等的企事业单位。

2. 由原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改制的单位等。(1)通过改革、改制、改组建立的控股、参股、合资、合作、连锁、联营等各种形式的企业和实行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或门店(个人);(2)通过改革,其产权关系已转移但仍保留组织关系或收取一定管理费的企业;(3)改制后无资产关系,但有党建指导关系或由供销合作社(集团公司)继续提供经济担保的原供销合作社企业。

3. 各级农村(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合联”)吸纳的成员(会员单位)。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主体。

4. 通过开门开放办社吸纳的单位。虽无资产关系,但有社务指导关系的各类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

(1)由各级供销社指导成立的各类协会及会员单位;

(2)租赁各级供销社房屋、接受供销社社务指导的单位;

(3)接受各级供销社各类为农服务的单位。如:农产品展示推介、销售流通、电子商务、经纪人培训服务;农资直供配送服务;农村金融贷款服务等。

二、注意事项

1. 各辖市(区)社负责本级及基层相关单位的管理。市总社相关处室及所属企业负责收集各自业务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信息,提供给经贸处扎口管理。

2. 各填报单位填报的各类指标信息要完整准确,应统尽统、不重不漏,包括单位基本信息、经济发展指标、服务体系建设指标、组织体系建设指标等。

3. 对填报报表确有困难的微小门店和租赁门店,可按规定进行科学的推算或估算。

各级供销社和市总社各处室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纳入统计网上直报的单位可优先获得各级供销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未纳入统计直报的单位不参与系统内项目申报,不享受相关扶持。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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