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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批准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三定”规定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供销总社   浏览次数:   字号:〖
 

 

经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和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11月24日,常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81号),批准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的“三定”(定主要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规定。

“三定”规定明确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体及其理事机构,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负责管理市级社有资产。规定增加了引导成员社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网络建设和农产品产销对接等公共职能;规定强化了组织指导全系统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依法监管社有资产等职能。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及健全“三会”制度的要求,“三定”规定调整了相应的机构编制,增设了监事会及监事会办公室机构;在资产管理处增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事机构。

此次“三定”规定是根据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文件要求,在2013年“三定”基础上对供销合作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厘清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经济发展职能边界,坚持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制属性和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为供销合作社通过综合改革打造成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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