蚁贪 |
发布日期:2011-08-29 |
蚂蚁有时也能搬走一座金山。 有这样一种腐败类型——主人公大都是处于权力末端的“小人物”,职务相对不高,但是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在短则几个月长达三五年甚至十余年的时间里,几十次甚至成百上千次持续地贪污受贿。对此,我们称之为蚁贪,即“蚂蚁搬家式腐败”。 这是一种“庸常的罪恶”:一方面,身处其中的贪官对这种“零打碎敲”的贪腐不以为耻,甚至暗中攀比,官场文化因此被完全扭曲。另一方面,这也生成为社会大环境中一种潜在的规则,“为官的贪腐就贪腐吧,不要逼得我没有活路就可以了”,可能很多民众想要的只是“第二等的公平”。 在礼尚往来和潜规则盛行的社会土壤“培植”下,这种深植人性中的“揩油”心理延伸到了某些基层权力领域,也使得当前的权力贪腐呈现出落式化倾向。 解密蚁贪 如果将权力划分为三个等级,蚁贪的行为人大都处于权力末端,与某些位高权重者的巨额腐败交易相比,蚁贪具有长期性、隐蔽性、连续性等特点,在生物界,蚂蚁的体态和地位都比较微小,也决定了其搬运能力的有限。然而正是这些看似渺小的蚂蚁,却能把数倍于自己体积的食物一趟趟运回洞穴储存起来。虽然每次搬运的数量并不大,但次数多了,聚集起来的食物也颇为可观。 正如一些处于权力末端的“小人物”,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里,凭借“蚂蚁搬家式”的隐蔽作案手段,一点一滴地多次实施贪污贿赂,直至案发。 浙江省天台县教育局教研室原主任陈义栋、原副主任钱祖伟就是这样,两人堪称创造了中国“最小”的贪腐记录:在职期间与印刷厂厂长约定,印制该县中小学试卷,每张试卷提取1分两厘钱的“好处费”。这个回扣的比例看似小得不能再小,但因该县中小学试卷数量巨大,又是长期约定,几年累积下来的数额非常可观。 从2004年上半年至2008年下半年,两名“蚁贪”收受回扣达25万元,涉及约2500万份试卷。天台县法院依法判处二人十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无独有偶。 北京市海淀区某研究院有一名采购员,经常为单位实验室收购小狗、荷兰猪、小白鼠等动物做实验。久而久之,这名采购员动起了“心眼”,他每次收购两条小狗交给实验室,然后去财务室虚报“收了十条狗”,领取十条狗的采购费用,从来没有人验收,也没有人发现。 案发很意外。由于做完实验后,小狗不会立即死掉,某日清晨,实验室的工作人员领着做过实验的小狗兜风,碰见了财务室出纳,二人闲聊,出纳说最近收购了一百多条狗,行政管理人员当场就纳闷了:“不对啊,每天早上我都遛狗,顶多就三十多条狗,剩下的狗都哪去了?”二人这么一聊,才发现有人虚报了狗的数量。 后经调查,这个采购员通过虚报狗数的方式,长期下来贪污了8万多元,最后判了九年。 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其实,这正是中国社会当前的一种很隐蔽、但并不少见的腐败类型——蚁贪。 蚁贪的四大特征 所谓蚁贪,是相对于经常吸引人们眼球的“大贪”、“巨贪”等行为,提出的一个概念。在实践中,蚁贪具有四大特征: 特征一:低职级或无职级 蚁贪类族群成员往往是低职级或无职级的公务人员,用“位低权轻”四个字来最合适不过。 “大贪官位高权重,贪腐数额大,案件影响力大,蚁贪则恰恰相反。蚁贪式腐败的犯罪主体多为案发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多数并不具有领导职务,从其地位和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上看当属‘小人物’。”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李卫国告诉《方圆》记者。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总结:2007年-2010年,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极具代表性且已有处理结果的蚁贪类案件13件19人。其中,涉及财会、后勤管理人员、图书馆、杂志社工作人员、液化石油气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这些‘小人物’的共同特征在于均具有经手财务的便利条件,或者负责财务报销工作,或者承担上交款项之责,从而具备实施犯罪的潜在可能性。与大贪相比,‘小人物’身份普通,工作内容简单重复,且往往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容易因不被关注而脱离监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乘之机。”罗猛说。 特征二:作案周期长 多名长期处于反贪一线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大贪、巨贪类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一次性”作案,前后时间跨度不长;而蚁贪类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周期往往较长,一般潜伏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里,用相同的手段多次实施犯罪行为。 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近3年来查办的极具代表性的13起蚁贪类案件为样本,犯罪嫌疑人作案持续时间最短的为7个月,最长为9年,其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5件,长达五年以上的为4件。 如北京大学某学院原有一名老会计,17岁进入北大工作,因资格老、人缘好,颇得领导和同事信任。在一次与领导产生矛盾后,她产生报复心理,利用自己经手办理票据报销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他人名章、假冒他人签名的手段,先后106次将个人消费的各种票据在学校财务部报销,共侵吞了公款97万余元。她的作案时间长达九年,每次报销票据小到几百元,多至上千元,很不起眼。 特征三:贪贿次数多 “蚁贪类案件的侦查卷宗往往高达几十本,比一般贪污贿赂犯罪的卷宗多得多,因为贪贿的次数多,所以固定证据时会加重卷宗的厚度。”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蒋朝政告诉记者。 若以贪贿次数论,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则创了纪录,获得了全国个人受贿次数的“单打冠军”。据司法机关查实,李荫奎在该县县长、县委书记任上七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575次非法收受下级及关联者142人贿赂1276万元。 案发后,有人给李荫奎算了一笔账。“平均每三天就要收两次钱”。 特征四:单次犯罪数额小 大贪、巨贪一般犯罪数额大,所以冲击力较强,很容易显现;而蚁贪则恰恰相反,因为单次犯罪数额小,所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蚁贪的行为人一开始作案也许是一两千元,试探一段时间后,发觉没有人管,也不被人发现,犯罪金额逐渐增大,作案频率也会增加。”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张小兵称,蚁贪行为人具有作案惯性。 从蚁贪到巨贪 “如果将权力划分为三个等级——权力高端、权力中端、权力末端,蚁贪的行为人大都处于权力末端,即所处的位置有一定的权力,但比较有限。‘高端’包括党政领导、院长、经理等决策层;‘中端’多指的处长、中层领导一级;‘末端’主要指小科员、普通工作人员等。”李卫国形象地比喻。 “无论大贪、巨贪,还是蚁贪,其腐败动机和行为本质都一样,均是滥用公权谋取私利。从滥用的权力来看,大要案的涉案官员往往级别较高、岗位重要,主要滥用决策权、拍板权,而蚁贪往往滥用的是管理权、财务权。”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程文浩分析。 “只要有合适的腐败机会,蚁贪就有转化为大贪、巨贪的可能,两种腐败行为之间并无绝对的界限。”程文浩说。 “蚂蚁”有时候能搬走一座“金山”。今年2月17日,国家级贫困县江西鄱阳曝出爆炸性新闻:该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套取9400万元公款后逃往境外,并留下书信详述敛财经过。 据办案组有关人士向媒体披露,这一案件发端于2006年,经办案组初步查实,李华波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逃避财政局划拨专项资金审批手续,用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手段,将县财政局存储在信用联社城区分社基建专户中的资金9400万元陆续转走。 事后,有网友感慨,“一个股级小吏竟有如此惊人的贪腐能量,令人难以置信”。 “细水长流,积沙成堆,‘蚂蚁吞大象’就是这个道理。”李卫国说,蚁贪累积到了一定的数量,也能形成惊天大案。 作案手段不复杂,但相对隐蔽 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提供的调研报告显示,蚁贪类案件中涉及贪污的作案方式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虚报冒领和私扣截流。 “虚报冒领一般采取的手段有三种,如在公务报销中采取修改报销单据、添加发票或修改工资表、工资盘数据等原始凭证的方式侵吞公款;再者,采取仿冒主管领导签字或伪造他人名章、假冒他人签名的方式冒领公款;第三,采取编造虚假事实、虚增支付费用、提取差旅费用等方法支出公款等。”罗猛分析说。 “私扣截流”一般采取的手段也有两种,即使用单位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不入账、隐瞒不报、漏报、伪造财务报表等方式侵吞单位财物;第二,采取篡改收据底联平账及开具白条等手段私自截留应上交的现金收入。如某物业公司管理员朱某贪污一案,被告人朱某利用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供暖费、水费的职务便利,采取收费不上交、篡改收据底联平账及开具白条等手段侵吞公款10万余元。 “从蚁贪式腐败的最后发案和查办过程分析,其作案手段虽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其发案原因具有一定的共性,即虽然涉及的发案单位多数都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定,但实践中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往往基于相互之间的盲目信任而导致形同虚设。”罗猛说。 “潮流”腐败 分析蚁贪式腐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罗猛认为,大部分嫌疑人都存在法制观念淡漠、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 “腐败只发生在职权大的人身上,一笔收受几十万元才叫犯法,自己一次才收个千儿八百的,根本不算什么。”正是抱着这种想法,江苏省泰兴市财政局契税所原所长陈承,凭借着“蚂蚁搬家”的方式,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先后56次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送予的人民币32万余元,最终身陷囹圄。 “从蚁贪式腐败的犯罪心理来看,所有犯罪嫌疑人都认为其犯罪行为不会被其他人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发现其从事的工作存在漏洞,于是将其作为其贪污、挪用的便利条件。一开始,他们还有些害怕,贪污、挪用的数额不会太大,但是一次得手以后,认为不会被人所发现,这也刺激了其犯罪的欲望。之后胆子越来越大,犯罪次数越来越多,甚至每次犯罪的数额也越来越大,最终形成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的大贪巨贪。”罗猛说。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蚁贪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产生于“报复心理”,由于认为自己在社会中、单位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比如收入与所付出劳动不成正比,在评优评先中落选,没有得到提拔等,所以产生了一种要报复社会、报复单位、报复某个人的心理,其所采用的报复手段不是其他,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公款,乃至受贿。 罗猛告诉记者,许多蚁贪类案件是发生在社会的一些普遍领域,如图书出版、医药、建筑、教育等领域。 “正是因为这些不正之风在这些领域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同时,行政、司法的打击可能没有及时跟上。所以,要么没有认识到这样做是不正确的,要么认识到行为的不可为性质但是这样干的人不少而且出事的少,所以紧跟这种社会‘潮流’,越陷越深。” 对蚁贪零容忍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看来,太拘泥犯罪数额的司法制度加剧了蚁贪的发生。 我国司法追究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常有提高追究刑事责任的起始数额之举,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数额标准提得越高,其结果是对国家官员的道德标准降得越低。 相比之下,有些国家或者域外地区,与我们的做法恰成对比。“我听到过这样的案件,香港因一个人在迪士尼盗窃一只价值30港元的锁扣而将其起诉到法院、将一名受贿六港币的警察起诉到法院;加拿大将打妻子一个耳光的丈夫起诉到法院。不因小恶而加以容忍,是这些国家或者社会法治局面的成因之一。我国司法抓大放小,使蚁贪风险降低,再加上发现贪污、贿赂,尤其是贿赂,有相当大的难度,贪贿易而惩处难,因此蚁贪现象潜滋暗长,就不难理解了。”张建伟说。 对于蚁贪,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程文浩主张持“零容忍”态度,“整个社会一旦如果容忍这种行为,蚁贪就会渗透到社会文化之中,这无异于变相鼓励更多的人投机取巧,滥用自己掌握的权力和资源。” “蚁贪现象有很深的社会根源,这种腐败往往隐匿于日常的经济行为和社会交往之中。”程文浩建议,除了通过查处典型案件警示公职人员队伍之外,还要防微杜渐,国家应当从整顿节日礼金、推动权力公开运行等途径入手,对蚁贪开展防治工作。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看来,我国对于犯罪金额的法律规定从表面上来看是为了照顾到中国的国情,把正常的人情往来与行贿受贿区别开来,但是这在客观上助长了蚂蚁搬家式的犯罪行为,为贪官污吏逃避制裁提供了法律上的借口。 换句话说,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收受他人贿赂的时候,采取的是一种零打碎敲的策略,把收受贿赂说成是礼尚往来,逢年过节收受他人的贿赂,积少成多。 乔新生认为,惩治蚂蚁搬家式腐败必须尽快改变立法观念,他呼吁立法机关应当尽快修改刑法,对贪污贿赂腐败案件采取“零容忍”,以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情往来中迷失方向,沦落成为罪犯。 “当然,零容忍并不是禁止政府官员正常交往,也不是杜绝礼尚往来,而是要提醒政府官员,必须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假如政府官员收受他人的钱财而没有主动申报,或者私下接触他人而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那么,都应按照犯罪论处。”乔新生分析说。 乔新生认为,为了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还必须辅之以财产申报法,只要在财产申报中说明财产的来源,并且及时公开的,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修改刑法的有关规定,彻底实行零容忍规则,从表面上来看仅仅是改变了刑法规则,但从本质上来说,这样做是改变了人们根深蒂固的错误观念,杜绝蚁贪现象,让国家工作人员摆脱人情往来的陷阱,重新明确是非观念。”乔新生说。 对反腐败而言,防患于未然往往比事后惩处更重要,这一点对惩治蚁贪同样适用。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林认为,我国目前对基层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职务犯罪预防存在一定的缺失。 “现在很多地方办反腐败学习班,通常忽略了这些掌握公权力的基层公职人员。我经常受邀请到各地讲课,听课的大都是处级以上干部,各地很少为科级或科级以下干部办班,更不用说科级以下的普通工作人员。” 林告诉记者,各地对待科级以下干部的廉政教育,往往采取“自我教育”,即发一些材料,让他们自我学习,但这种做法往往收效甚微。 “要对科级以下的公务人员同样要加强廉政教育,将基层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落到实处。对一些基层关键岗位的人员,如会计、出纳、采购、收银员等,要进行定期轮岗,不能让他们在一个位置呆得太久,否则会形成宗派体系,相互帮忙、相互掩盖腐败行为。另外,还要加强财务审计,比如,能否将审计周期由一年一审改为一个季度一审,不同单位之间,用不同的财务人员来交替审计单位账目。”林说。 ■蚁贪的文化基因 从蚁贪到巨贪,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官员对成本、风险、收益有一个不停的衡量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都给蚁贪提供了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壤 七百年前的一个秋天。风和日丽,阳光明媚,大明王朝的征粮场上,百姓们正陆陆续续地赶来纳粮。虽然并非心甘情愿,但是纳粮的场景完全是一幅争先恐后的景象。 明朝的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其中纳粮是百姓交纳赋税最主要的方式。粮食是用一种叫做“斛”的容器来装的。百姓将粮食放进斛里,先称重,计算自己完成的粮食份额。谷堆要按尖堆型装起来,会有一部分超出斛壁,收粮的官吏用铜尺在斛口上面这么一刮,高出斛口的部分就被刮到了斛外,百姓们眼巴巴地看着自己交的公粮被刮到地上,也不敢吭声,因为这部分照例是不退的。 就在百姓为交完公粮松一口气时,意外的事情又发生了。官吏用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对准斛壁猛踹一脚,超出斛壁的部分谷粒会倒在地上,斛口又浅了一层。 这就是传说中的“淋尖踢斛”。 看似不经意的这一刮一踹,其实很有讲究,尤其是踹斛这个动作。要知道,官吏们会为了这一踹苦练很久。在交粮这一天,收粮的官吏穿着寸许来厚的厚底官靴准备好,一旦斛已经装满,便凝神屏气,气沉丹田,然后大喝一声,部分人加十米助跑,冲到斛前,拼命一踹,粮食便呼啦啦地洒下来。刮出的部分连同踢出的部分就是所谓粮食运输中的损耗,成为官吏的合法收入。如此一来,前来纳粮的老百姓,只能再倒入粮食补齐。 明制以斗、斛、石为计量单位,一石约为141.6斤,五斗为一斛,二斛为一石,一斛约为70斤。就这么一刮一踹,本能盛五斗米、收粮70斤的官斛,就可以收到八十五斤到九十斤,等于多收了至少一斗。一斛多收一斗,一石就是两斗,无形中等于给百姓增加了20%的赋税,而这些最后都揣进了各级官府衙门那些贪官污吏的腰包。 “淋尖踢斛”是明清时期众多的陋规之一,与之类似的还有“折色火耗”。除此之外,单与征收赋税有关的并且有据可查的贪腐方式还有索取看样米、起斛米、顺风米、养斛米、鼠耗米,扒斛钱、筛箱钱、斛脚钱、通关席面等等,不胜其烦。官府征收高额的赋税,再加上税官通过这些陋规,层层盘剥,步步取利。 “可见,蚁贪并不是今天才出现的贪腐新现象,它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明清时期出现的淋尖踢斛与折色火耗等陋规实际上就是蚁贪的折射。”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龙对《方圆》记者说。 “揩油”心理在基层权力领域的延伸 “蚁贪现象容易让人联想到一句俗语——‘揩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说,“揩油”是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常见现象,民国时期有学者对中国人的性格进行观察和研究,认为“揩油”是许多中国人的陋习之一,比如老保姆出门为主人买菜,常常将撙节下来的钱据为己有,这在中国是普遍现象,到现在也没有完全消弭。 据张建伟观察,这种深植人性中的“揩油”现象至今不绝,在当代不乏其例,如六六编写的《蜗居》之中就有在别人家帮佣而将主人家的剩菜拿回家的情节。“‘贪小’是贫穷时代的残留现象,有过穷困经历、且直到现在仍不富裕的人容易有揩油的行为。不加自我约束而又有揩油机会,为揩油现象提供了内在和外在条件。蚁贪现象是这种‘揩油’心理和行为在某些基层权力领域的延伸。” “蚁贪现象是在‘上下交征利’的大环境下存在的。当金钱的作用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凸显其重要性,当赚钱成为社会对于成功人士首要的评价指标,当‘金钱不是万能,没有金钱万万不能’的认识虽然鄙俗,却成为社会广泛共识的时候。当人人都想通过正当甚至不正当的手段发财的时候,有各种形式的贪贿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各种制度和监管漏洞还没有完全消弭,掌握大小权力或者承担大小职责的人会利用自己的权力或者职责,以及利用制度和监管的漏洞来实现发财的梦想。这是观察蚁贪不能忽视的社会大背景。”张建伟告诉记者。 蚁贪者多为职级很低甚至不担任领导职位的人员,虽然级别不高,掌握的权力不一定很大,但他们履行的职务仍有许多贪贿的机会。按照金字塔式结构,作为基层的人员人数远远多于金字塔的中上层,蚁贪的行为直接面对为数更众的“客户”,有相当高的“寻租”机会,也有与其职责相联系的便利,这就催生了“蚁贪”这种特殊的贪贿形式。 蚁贪往往是因权力格局太小而只能“贪小”而没有条件“贪大”,但蚁贪行为人却能做到既“涓涓细流”又“源源不断”,因此可以集腋成裘,累积起来数量也颇为可观。 [FX:PAGE] “从蚁贪到巨贪,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官员对成本、风险、收益有一个不停的衡量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监督缺位,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都给蚁贪提供了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壤。”张龙说。 每个身在官场的人心里都会有这样的盘算:同流合污的利益和风险与当清官的利益和风险比较,究竟哪个大? 张龙指出,从贪污、挪用公款这种财产性的职务犯罪来看,一般都是从小贪开始。“官员在进行小贪的时候,会考虑其行为的风险有多大,要承担多严重的后果。一看是否会被抓,二看是否被处罚,三看处罚得是否严厉。他有一种试探,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是一种博弈,看看其他参与方有什么反应,会对他的利益有什么影响。如果风险大,收益小,后果严重,一个理性的人就不会长期从事这种行为,因为得不偿失。” 当这些官员发现风险很低,被发现的概率很小,或者就算被发现,大家都不以为然的时候,他就会将这种行为慢慢升级。而社会对这种行为可能是纵容的,认为大贪当然要治,这种蚁贪就不算做问题,从而对蚁贪形成一种纵容,甚至是鼓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副教授马特则把蚁贪比喻为庸常的罪恶:“庸常之恶在于无思想、无动机地照章办事,过生活,混日子,随波逐流,心安理得地逃避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责任。在庸常之恶的笼罩下,人们丧失了判断是非对错的思想能力,对于罪恶已经麻木不仁,习以为常,大家都以日常生活中的平常心去接受它、适应它、执行它,甚至享用它。” 人情往来与潜规则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鸣看来,蚁贪自古皆然,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许多官吏把官职当做非法敛财的机会,对制度和法律没有基本的尊重。 “中国是一个人情大国,有一些必要的礼尚往来,但恰恰是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文化习俗,为一些贪官污吏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人逢年过节收受他人的贿赂,积少成多,成为了蚂蚁搬家式的贪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指出。 江苏省海安县原政协主席陈友龙在这方面是一个典型。据司法机关查明,从1993年至2009年长达17年的时间里,陈友龙共244次非法收受他人的贿赂,最多的一次受贿人民币10万元,最少的一次仅为人民币1000元,其中有227次是于春节前后或中秋节前在家中坐等他人送钱。 蚁贪包含了两层涵义——贪污、受贿。在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看来,受贿案件中一些蚁贪者行为的性质认定难度较大。 “在过年过节或者婚丧嫁娶等重要的日子里送礼,自古是中国民间人情往来的风俗习惯之一,但也有相当多的行贿行为是伴随着这些特殊的日子进行。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贿赂行为与正常的人情往来往往有争议。”杨矿生分析。 而在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倪泽仁看来,除了人情往来,潜规则也是滋生蚁贪现象的另一个腐败土壤。 “相对于巨贪,蚁贪行为人不指望一夜暴富,但追求细水长流,心理压力小得多。这种侥幸、自我安慰的心理,会使蚁贪行为人把收小钱、贪小钱看作一种社会习俗,而不认为是犯罪,甚至如果每次不收一点钱,便觉得吃亏。”倪泽仁说。 杨矿生在辩护实践中发现,与一些大贪、巨贪相比,蚁贪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被查处后经常“叫屈”,更重要的是,周围的同事、社会公众对他们也抱有一定的同情。 杨矿生担忧,这种“细雨润无声”的蚁贪行为,之所以没有受到社会的猛烈抨击和谴责,从某一角度看,说明蚁贪现象正作为一种潜规则侵蚀着社会大众的价值观。 对此,倪泽仁深有同感。他提出,蚁贪行为如果不案发,很有可能最终演绎成“平安式腐败”,“蚁贪行为涉及的权钱交易金额小,且兑现快捷,不会形成纠葛仇恨,客观上具有发案少、风险小等特点,一些腐败分子正是看准这一点,隐蔽作案,寄希望于平安退休,享受蚁贪成果。而这种‘平安式腐败’的观念正在向公众脑海渗透。” 腐败“落势化”倾向 “蚁贪现象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和传播性。”长期处于反贪一线,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李卫国深有感触,“在中国,处于权力高端的领导干部数量毕竟有限,而处于权力末端的小人物数量很多,一旦任由蚁贪现象在金字塔底端蔓延开来,整个国家的反腐根基会被动摇,后果是可怕的。” 近年来,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众多高官纷纷落马,谈起“打老虎”,老百姓往往乐此不疲。但在李卫国看来,一个科学而又健全的反腐体系的形成,需既要“打老虎”,又要“打苍蝇”。 “贪腐大要案对人们的心理有较强的冲击,所以老百姓痛恨大贪官。蚁贪式腐败‘小打小闹’,看似民愤不大,其社会危害性绝不可小觑。”倪泽仁剖析,日常生活中,与老百姓打交道最多的,就是基层公务员,“基层公务员的腐败行为直接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廉政形象,导致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恶化,撼动党和国家的执政基石。” 采访中,李卫国还给出了这样一个比喻:如果国家是堤坝,大贪、巨贪犹如“海啸”,有着颠覆性的冲击力,而蚁贪则是堤坝上的蚁穴,隐蔽性较强,“只不过周期比较长,最后也可以形成大坝的裂缝。‘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就是这个道理。” “当前,国有资产流失不外乎政策决策失误、企业改制失败、高官的贪腐等因素,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就是这种蚂蚁搬家式的贪腐,把国有资产一点一滴地搬走。”在李卫国看来,蚁贪是当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渠道,遏制蚁贪现象的蔓延,意义重大。 在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林喆看来,蚁贪是当前“腐败落式化倾向”的一个典型表现。 她认为,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腐败行为开始向民众层面下落,只要与公共权力相关的行为都容易发生异变,如医院收银员、仓库保管员、银行营业员等会利用手上的丁点权力牟取私利,这是社会权力意识的腐败。“而现在的‘落势化’主要表现为腐败从高职位向下落,即向科级干部及科级以下的下落,这表明腐败现象在向基层渗透。” “上梁不正下梁歪”,一些底层的公务员,看见更高级别的领导都在腐败,往往纷纷效仿。林担忧,这种权力意识的腐败,直接会导致一些基层公职人员心态的扭曲——“只要有权就应该去‘用’,把权力当成牟取私利的工具,一小口、一小口地蚕食着国家财产。” “蚁贪现象说明社会缺乏基本的道德,整个社会的是非观念淡薄,人们的心态扭曲,慢慢地就成了普遍的习惯,成为公权力运作的潜规则。在这种社会土壤下,官员们对蚁贪不以为耻,甚至彼此暗中攀比,看你能拿多少,我能拿多少,官场文化就此被完全扭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耕分析。 “当蚁贪行为非常普遍的时候,就会变成一种潜规则,这时候就比较可怕了,甚至可能成为一个体制崩溃的信号。”张鸣告诉记者。 官吏们的心态如此,那么普通民众呢?中国人受官本位文化的影响比较严重。按照吴思、柏杨等历史学家的观点,在中国的王朝更替史中,首先是通过武力夺取政权,之后胜者通吃,依此规则往下层层分配资源。 这种文化背景就会导致,普通民众一般会认为,当官的掌握资源,没当上官的接受盘剥,都是理所应当的。因此这不仅是个体官员自身的选择,也成为社会大环境中的一种潜在的制度。如果不了解这样一套潜规则,很多时候事情都办不成;如果熟练掌握,办起事情来可能就会得心应手。 “为官的贪腐就贪腐吧,不要逼得我没有活路就可以了”,可能很多人想要的只是这“第二等的公平”。 “大家对蚁贪为什么较为宽容呢?主要还是因为总量少,大家更痛恨鲸吞、巨贪,对蚁贪没那么多的精力去关注。这是一个整体性制度配套的问题。”张龙说。 在他看来,蚁贪问题,不能简单归结成成一个精神层面的问题,而是体制制度问题。遵守规则的人得不到好处,所谓“撑死胆儿大的,饿死胆儿小的”,在这样的制度选择上,实际上是在淘汰那些严格遵守规则的人,正如“劣币驱逐良币”。 ■检察官笔记 监督缺失“成就”了蚁贪 作为多年从事反贪工作办案人员,我们发现贪污、挪用公款类犯罪在蚁贪式贪腐案件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大。嫌疑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么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要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都与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而案发以后究其原因,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检查监督不到位是其案发的重要原因。 一种情况就是制度上存在漏洞,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单位的规定过于陈旧,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如我们在查办的一起案件中,发现单位对于下属部门的管理办法还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出台的,早已不能适应目前的需要,引起了嫌疑人的不满;二是制度上存在漏洞,让嫌疑人有空可钻。如在查办某出版社下属的杂志责任编辑常某涉嫌贪污40余万元的案件中,嫌疑人的贪污手段之一就是利用了单位的报销凭证只有报销小写金额而没有大写金额的情况,在其报销的凭证领导签字以后再在小写金额前面添加一个数额,所以报销几千元就成为了报销几万元。又如某出版社田某挪用公款一案,业务员田某负责图书的发行工作,收款结账工作也由业务员负责,而客户将书款直接汇入业务员个人账户而不是单位账户的情况在行业中比较普遍,给田某利用结账之便,将汇入其账户内的货款挪作他用提供了机会。 另一种情况就是案发单位虽然有制度,但制度却形同虚设,让嫌疑人轻易地钻了空子。如查办的某大学会计王某涉嫌贪污案件,嫌疑人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负责人名章、假冒他人签名的手段,先后一百多次将个人消费的发票在单位财务部报销,涉嫌金额近100万元。其中,行为人假冒的他人名章与实际使用的人名章存在着较大区别,其私刻用于贪污公款的领导人名章是“某某之印”,而实际使用的人名章是“某某印”,两种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但是,负责审核报销的财务人员却在长时间里未能发现其问题。 又如,在查办的某公园黄某涉嫌贪污400余万元案中,行为人负责编制所在单位的人员工资表,其通过增加个人工资、虚列人员工资的方式贪污公款,在其编制工资表以后,还有其他财务人员审查、劳资科审核环节,但是面对几千人的工资表,监督制度流于形式签字了事,使得嫌疑人的贪污行为持续多年,“成就”了又一个蚁贪。 蚁贪式腐败的存在凸显了社会防控体系的薄弱环节,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的同时,有效整合监管力量,拿出硬举措着力消除顽固犯罪隐患,重点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已迫在眉睫。 首先要以案说法,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治意识。在查办案件中,所有的单位几乎都注重廉政教育,但是不少单位教育的方式方法简单枯燥,缺乏良好的效果。所以,要采取实际发生的案例,结合实际进行法律解释,特别是结合那些曾经发生在本单位、本系统的腐败案件来进行教育。法制教育要避免空洞说理,而是从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入手,结合案例,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告诉党员干部,哪些是可为哪些是不可为的, 其次是加强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使管理落到实处。蚁贪式腐败充分说明了案发单位漏洞之大,监管之不力,所以,案发单位应该以此为鉴,积极查找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发现腐败犯罪存在的风险点及时加以整改,堵塞漏洞。没有制度的要建立制度,制度不够健全的要完善制度,制度执行监督力度不够的则要加大管理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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