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供销社原预算处长私挪近4亿公款 |
发布日期:2010-10-20 |
开发商提出直接借款 2001年,刘林祥结识了涉案企业的负责人,金玉(音)大厦的出资人梁某,在核实梁某的身份后,刘林祥开始了与梁某的合作,他先是将部分公款存进银行,帮助与梁某相关的银行完成任务。 之后,投资经营酒店和房地产的梁某提出直接借款,考虑到借款利率比存款利率更高,刘林祥表示短期将公款借给梁某。而双方居然只约定,这些借款限定不从事违法事宜,但对借款的限额和还款时间均没有约定。 对于如此豪放的借款,刘林祥不否认自己是想获得开发商的社会关系办事,从而体现自己的能力,他表示,在合作过程中,梁某通过途径,帮助单位办公厅的一名同事的孩子上了实验二小。 巨额公款27次借出无人发现 刘林祥说,2001年和2002年,他将结算中心的钱借给梁某,2002年后,刘林祥管理的公款账户先后出钱借给梁某,这些借款收益是银行存款的一倍。 2001年到2004年,刘林祥划拨近4亿公款分27次借给梁某。刘林祥说,他只知道梁某将大笔款项投入到了公司经营和项目开发上。 刘林祥并没有向领导汇报借款事宜,至于借款风险,刘林祥一想到被梁某抵押的16亿,心里就踏实下来,而借款行为领导也一直没有察觉。 单位账户管理出现纰漏 据了解,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接受国务院领导。按照供销总社日常财务管理制度,任何一笔经预算处预算、拨付的款项,都会由财会部、供销总社,乃至比供销总社级别更高的部委审批,并接受财政部与供销总社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抽查。 在国家专项农业资金的拨付流程中,刘林祥任职的供销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只负责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管理,并不具体接触资金。无论是农业补贴款,还是下面企业收上来的款项,按照程序来看,刘林祥不应该能够左右3.96亿元资金的去向。 刘林祥说,自己如此放心大胆的借款,主要原因是单位支票的管理约束和牵制不够,在他可以支配的几个公款账户中,没有遵守财务的规定。 按照财务规定,支票变现原则上应该有领导批准,但他直接开支票就可以出钱;而他所管理的结算中心的管理存在漏洞,没有任何人进行监管,并且1年才结账一次。 “上级领导没有监管吗?”公诉人询问,刘林祥说,领导只检查刘林祥部门的大账,在2007年领导要求检查对账单时,刘林祥制作了几家银行的假对账单应付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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