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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常供总〔2020〕21号)
发布日期:2020-07-23   来源:供销总社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供销社,市总社机关各处室:

经市总社研究,现将《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反馈市总社监事会办公室,联系人:朱秋斐,联系电话:85683612。

附件: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暂行)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0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以下简称市总社监事会)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现根据《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参照《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总社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5〕11号、苏发〔2015〕31号和常发〔2016〕19号文件精神,在市总社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按照“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总社监事会由系统监事中的市总社机关监事、成员社(成员单位)监事与市级机关相关部门监事(以下简称外派监事)等组成。系统监事必须是该成员社(成员单位)监事会主任或分管监督工作的负责同志。

第四条 市总社监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向主任报告,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市总社监事会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公室承担。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总社监事会职责:

(一)紧紧围绕和服务市总社中心工作,认真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努力开创市总社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二)对市总社理事会贯彻落实《章程》和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切实监督本级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涉农专项资金使用、机关考核管理工作和社有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反映。

(五)指导和服务成员社(成员单位)监事会工作,总结推广各地监事会工作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

(六)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监事会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协调服务能力。

第七条 市总社监事职责:

(一)参加市总社监事会会议及监事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活动。

(二)收集并反映对市总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成员社(成员单位)对《章程》、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市委、市政府委托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在提升供销合作社社会地位、维护供销合作社和农民社员合法权益、强化供销合作社与党和政府及广大农民联系、增强政府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外派监事通过参加市总社重要会议活动、开展专题调研考察、沟通情况信息、提供参谋建议及培训授课咨询等多种途径,行使监督职责,指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工作。

(五)成员社监事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推进社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本级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本级社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本系统监事会组织建设。

第八条 市总社监事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与市总社各监事联系沟通,了解并反映各监事对理事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组织监督本级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社有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加强对本级社理事会日常工作运行的监督,协助做好相关考核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监事会的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并反映理事会对代表大会决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监事会工作要求,负责起草监事会的有关文件、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做好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指导辖市(区)社监事会工作。

(五)负责总结和宣传监事会工作的典型经验,及时向省总社监事会报送工作信息。

(六)承办市总社党组和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市总社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市总社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监事会办公室召集;必要时,也可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市总社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监事会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省总社的决策部署精神。

(二)研究和部署市总社监事会年度工作,决定重大事项,通报重点工作。

(三)通过监事替补(增补)事项。

(四)参与讨论市总社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并提出建议;审议市总社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交流成员社(成员单位)监事会工作。

(六)讨论和通报其他事项。

市总社监事会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监事。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向监事会主任请假或委派代表参加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市总社监事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切实践行为农服务宗旨。市总社监事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自身职责和任务,为监事会履行职责做好保障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市总社监事会实行调查研究制度。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市总社党组、理事会组织的重点调研和监事会确定的主要调研课题。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

(三)成员社(成员单位)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监事会职责的情况。

(四)探索监督工作新领域、新方式及监事会工作创新机制、开创局面的情况。

(五)对市总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和调研完成情况,形成建议提交市总社党组和理事会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市总社监事会实行监督检查制度。根据《章程》要求列席理事会议,参加社资委会议和与市总社经营业务相关的专题会议,对重点任务、重大事项、专项工作进行检查和专项评估,对市总社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和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市总社监事会建立工作信息报告制度。每年度各成员社(成员单位)监事会需向市总社监事会提供年度工作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工作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成员社(成员单位)监事会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社(本单位)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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