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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的通知(常供总〔2019〕20号)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供销总社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供销合作社,市供销总社各处室:

现将《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9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属于供销合作社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或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办公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3号楼B座6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0519—85683606;传真号码:0519—85683600;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个人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我社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七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社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社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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