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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文件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8   来源:供销总社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供销合作总社:

    经市总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将市总社起草的《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讨论,并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于4月30日前报市总社办公室。

    联系人:仲崇开

    联系电话:85683606

    邮  箱:jszck@126.com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6年4月6日

    附件:

        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苏发〔2015〕3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深化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和加快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为农服务为根本,大力推进联合合作,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加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不断谱写发展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全面提升为农服务水平,始终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逐步探索联合社社企分开的途径,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服务“三农”工作大局,着力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

    ——坚持分类指导,鼓励先行先试。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各辖市(区)供销合作社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给基层更多的选择权,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成熟一个推开一个,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三)目标任务。通过深化综合改革,着力推进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一是深化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创新,组建社有资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三大管理平台”,使供销合作社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看得见”的重要载体;二是深化社有企业品牌经营创新,打造“一供一销一合作”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体系,使供销合作社成为现代农业发展中“用得到”的骨干力量;三是深化供销合作社基层社联合服务创新,构建农民综合性合作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村综合服务社、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综合体,使供销合作社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信得过”的综合平台。

    到2020年,把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深化为农服务体系创新

    (一)着力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与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村级组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联合合作力度,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开展覆盖全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坚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性服务与综合性服务相协调的运行机制,推动农资经营服务由供应主渠道向服务主渠道转变。加快农资配送中心和庄稼医院建设,大力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完善农资供应、农机服务、农技推广、农产品购销、农民培训“五位一体”农资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大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测土配方等保姆式、菜单式服务。深化农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探索农资集中配送和农资物联网等建设应用,建立农资质量追溯体系。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依托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培育壮大新型农村实用人才队伍。

    (二)加快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以“新网工程”为抓手加强配送中心、冷链物流、分拣加工中心等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等流通网络建设,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信息化经营服务新格局。加大农资连锁网络升级改造力度,提高农资信息化水平。强化农产品品牌效应和流通服务功能,在产地建设农产品产地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乡镇和城市社区设立农产品直供直销网点,在旅游度假区和一二线城市发展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形成布局合理、联接紧密的农产品流通网络。优先支持供销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支持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组建产加销服一体化的骨干龙头企业,推进“农超、农企、农校、农宅”对接,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

    (三)稳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按照社员制、封闭性的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资金互助合作业务。探索基层社与村级组织共同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项目,并与社有农资、农产品流通企业的经营服务相联接,形成体系化、生态型“一供一销一合作”的农村合作闭环系统。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发起设立中小银行试点,增强为农服务能力。鼓励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供销合作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四)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施供销合作社“互联网+”行动,利用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主动融入全市电子商务发展体系。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要加快整合系统资源,培育壮大电子商务企业,建设县(区)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和综合信息平台。基层社要推进基层经营网点的信息化改造,加快建设村镇电商综合服务社(站)和物流基础设施,发展“线上交易、线下配送”为重点的新型流通业态,逐步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和终端配送一体化的经营模式。推进实体经济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促进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大型电子商务运营主体的对接合作,共同探索订单农业、众筹农业等互联网应用新模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示范村建设和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区、产业园区创建。

    三、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深化基层组织融合创新

    (一)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逐步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建立完善的章程和议事规则,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话语权。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与“第一书记”选派工作相结合,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合作社理事长、农村能人、大学生村官等入社参选。完善基层社与农民社员间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逐步加强薄弱基层社的经营服务和造血功能。

    (二)全面推进基层社升级改造。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逐步将基层社办成以农民社员为主体、有自主经营实体与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及综合实力强、为农服务能力强的合作社。支持基层社开放办社,探索混合所有制发展形式,允许基层社加强与村级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的股份联接,组建基层供销公司,广泛开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构建“为农服务工作指导、农村电商、农资直供、农机社会化服务”为主导的四位一体经营服务新格局。鼓励村“两委”与基层社开展村社共建,通过新型农村社区、产地收集市场、商贸综合体、农民合作社和干部队伍共建,推动村社共同发展。对已经承包、租赁以及改变隶属关系的基层社经营网点,要通过龙头企业带动、连锁经营配送等方式将其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逐步提高自营比例。

    (三)强化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围绕加快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采取资产入股、组织联合、业务合作等方式,以社会化服务为重点在农业示范园区、中心村镇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以多样化服务为重点在城乡社区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在提供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经营服务的基础上,拓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医疗卫生、便民金融等社区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城镇农贸市场、商贸中心和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综合体,提升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积极参与精准扶贫、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中心,探索农资废弃包装物回收,促进资源循环和高效利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四)积极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供销合作社通过基层社领办、龙头企业带动、种植大户兴办等方式,以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品牌技术、资金等入股,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的物业合作、植保合作、劳务合作、消费合作、土地流转等产业型和服务型特色合作社,探索实体性农民合作社建设。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推动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农合联”)与基层社相融合,建立镇级为农服务工作指导站,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和开展农资质量追溯、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品牌运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服务项目。积极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构建联接紧密、运行高效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五)加大基层组织扶持力度。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社建设,将基层社建设纳入对下级党委、政府的考核管理体系,形成基层社发展合力。支持基层社加快经营服务设施的升级改造力度,在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工商注册等方面给予支持,将基层社的发展项目纳入各级政府的整体规划。基层社和社有企业开展涉农经济活动,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整合涉农部门部分农业公共服务职能并交由基层社承担,提升基层社服务效能。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允许对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四、完善组织体系建设,深化供销合作社治理机制创新

    (一)创新联合社组织架构。市供销合作社要加快组建社有资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三大管理平台,履行好行业指导、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服务基层等方面的职责,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县(区)供销合作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落实系统发展规划、建设流通网络等职责,完善县(区)农合联指导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打造集提供政策引导、信息技术、商品流通、信用合作、项目建设指导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努力成为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组织者和引领者。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要落实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上级社对下级社和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探索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极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

    (二)优化联合社治理机制。强化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职能,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健全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优化联合社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稳定市、县(区)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解决落实县(区)供销合作社机关性质问题,恢复和加强县(区)供销合作社机关的独立性,健全组织架构,配强领导班子,落实工作人员,在配备县(区)供销合作社机关人员时,统筹考虑基层社岗位需要,允许县(区)供销合作社机关人员在基层社任职。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新进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引导县(区)供销合作社实行开放办社,逐步建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

    (三)推动社有企业转型升级。规范社有企业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参股控股、联合合作、兼并重组、引入民间资本等方式,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研发推广等项目,支持条件成熟的社有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大力实施名品、名企(社)、名人(企业家)“三名工程”,做大做强社有企业。以资本为纽带,以项目为载体,加强上级社与下级社、下级社与成员社、社有企业间的资本联接,探索建立上下贯通、运行协调的全系统社有资本投资管理平台。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储备任务和农资集中配送、农资综合服务平台、再生资源产业园等项目工程建设。加强社有资产监管,各级联合社要履行好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社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加快组建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推进建立社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按照理事会授权和“社企分开、双线运行”机制,规范社有资本运行。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四)积极发展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要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完善运行机制,推动市场化改革,实现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市供销合作社要围绕传统主营业务,探索组建综合性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县(区)供销合作社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牵头指导组建各类涉农协会,拓展为农服务功能,努力成为党和政府推动地方“三农”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支持供销合作社指导的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开展技能培训、科研推广、农技指导、展示展销、政策咨询、资质认证等服务,积极参与制定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保障

    (一)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市综合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市委市政府成立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综合改革的方案制定、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等事项,各辖市区党委政府要相应成立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要进一步选强配优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已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联合社要抓紧制定“三定方案”,对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缺失的辖市、区要尽快恢复独立机构设置。积极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供销社综合改革相关配套措施,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对过去已出台的政策,要逐项进行梳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中央及省财政下拨的供销社项目资金、补助资金等,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规定比例补足配套资金,同时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扶持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电子商务建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服务社、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

    (三)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处置,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于被冻结的供销合作社各类权证等抵押物,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置,支持供销合作社盘活资产,开展经营服务。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历史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土地权属,全面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吸纳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大力弘扬供销社“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全力助农惠农兴农,为全市“三农”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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